提案二:
有关港人每年北上超过183日
必须交税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陈振东
有关上述问题,本人去年呈交过一份提案,但未能得到确定的答复,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再考虑此建议。
(A)港商目前面临的困难
近年港资出口厂商经营艰难,首要的问题是劳动成本上升。自2008年初内地推出《劳动合同法》﹐为劳工提供最低工资与福利保障,同时也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而早前富士康发生「连跳」事件,触发加薪潮,最低工资大幅上升,显示曾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火车头的代工生产已经走到尽头。事实上,近年内地劳动成本不断上升,加上欧美消费市场萎缩,人民币升值以及原材料价格上升,OEM港商正面对严峻的经营环境。
中小企在当前劳动成本大幅上涨,人民币升值的夹击下挣扎求存,企业失去竞争优势,若企业找不到产业转型之路或大幅向客户加价,只能在发展途中遭遇灭顶之灾。
(B)有关港人每年北上超过183日必须交税的影响
政府统计处于08年7至9月进行的「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调查显示,在统计前的12个月内,香港北上打工族多达21.82万人,占香港当时总就业人数6.2%,其中8成属管理层,主要从事制造业、批发零进、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随着经济波动,北上打工人数或有增减,但两地交往愈趋频繁,不排除有更多人堕入双重征税网。
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签订的协定〈内地和香港特别香港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较易堕入双重征税网的包括几类人:
1、周一至五要在内地上班,周六日回港休假;又或者是每天北上工作,晚上回港休息的港人。假设居住于香港的A先生受聘于香港公司(见表),被派往内地任厂长,全年工作250日,由于在内地停留累计超过183日,全部入息需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他于纳税年度在港逗留亦超过60天,仍需按比例在港缴纳薪俸税,故他其中的35万收入,重复被两地政府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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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征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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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工作天数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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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非工作天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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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工作天数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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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非工作天数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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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 |
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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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征税 |
(365-236)/365=35%即3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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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征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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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收入 |
35万 |
2.受雇香港公司的港人B先生(见表),同时受雇公司内地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虽然每月只在内地工作4天,全年共48天,但按内地税条例规定,他的全部奖金收入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他奖金中的174万,需同时向两地政府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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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征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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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收入 |
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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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征税 |
(365-48)/365=87%即17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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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征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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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收入 |
174万 |
珠江三角洲和香港地区的社会和经济领域,将进一步融合和发展,愈来愈多香港居民选择在内地渡假,因而使实际逗留的总天数更容易超过183天。
(C)建议
1、为便于进一步融合两地经济发展,当局可考虑在珠三角地区适当地放宽现有的183天的规定(如不将非工作天或者周末及公众假期纳入183天规定的计算中)。
2、在计算「183天」规定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
3、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
4、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12个月跨两个年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2个年度中在中国内地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5、外国经验 - 对边境通勤人员的特殊政策
(1)边境居民于邻国边境城市工作
–该个人只在其居住国缴纳税款
–该个人不在其工作国缴纳税款
有边境通勤人员特别条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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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国家 |
协议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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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国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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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国 |
比利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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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国 |
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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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国 |
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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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瑞士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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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瑞士 |
奥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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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意大利 |
奥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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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国 |
奥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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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班牙 |
葡萄牙 |
条款特色
·边境城市的定义(如,与边境的距离)
–如法国与比利时的协议规定边境城市为离两国边境不超逾20公里的小区
·对通勤人员的规定(如,往来两国的频繁程度)
–如法国与德国的协议规定边境通勤人员原则上应每天来回两地
·协调财政分配(如,财政补偿)
–如法国与瑞士的协议规定通勤人员的居住国向其工作国提供财政补偿。此财政补偿是按该人员年收入的4.5%计算。
条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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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国家 |
双边协议中边境地区的定义 |
两国边境通勤人员的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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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国-德国 |
法国:离两国边境不超逾20公里的自治市 德国:离两国边境不超逾30公里的自治市(30公里距离规定只适用于在法国边境内拥有永久住所的人) |
原则上应每天来回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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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国-比利进 |
离两国边境不超逾20公里的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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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国-意大利 |
在法国和意大利两国边境附近的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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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国-瑞士 |
未设定边境地区的定义 |
原则上应每天来回两地 |
由通勤人员的居住国向其工作国提供财政补偿,此财政补偿是按该人员年收入的4.5%计算。 |
条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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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国家 |
双边协议中边境地区的定义 |
两国边境通勤人员的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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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瑞士-德国 |
离两国边境不超逾30公里的地区 |
原则上应定期来回两地 如果通勤人员在一个历年里,有超过60天在工作完成后并未回到其居住国,该人员的边境通勤人员的身份可能会失效。 |
通勤人员的工作国可向该人员征收不多于其收入4.5%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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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瑞士-奥地利 |
未设定边境地区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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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人员的工作国可向该人员征收不多于其收入3%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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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意大利-奥地利 |
未设定边境地区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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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国-奥地利 |
离两国边境不超逾30公里的地区 |
原则上应每天来回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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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班牙-葡萄牙 |
未设定边境地区的定义 |
原则上应每天来回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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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边境通勤人员于其居住国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
–仍允许工作国企业税前列支有关边境通勤员工的工资薪金
总结:上述国家边境通勤人员政策能否套用在香港与内地两地税务条例上,应作更积极主动的研究。